本文作者群包括旅外攻讀國際經貿法界的晏榕,與經貿工作者詹大安。作者群皆擅長於國際經貿法,具有豐富WTO實務經驗與理論基礎,以下簡述歐盟碳關稅可能違反WTO的分析。

 

圖片來源:Pexel

 

歐盟碳關稅簡介 

 

歐盟為了在2030 年底達到碳排放為1990 年的55%的目標(延伸閱讀:2022 圖解歐洲各國最新減碳目標),歐盟執委會在2021年7月修改了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(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(ETS)),公布了歐盟55 配套方案(Fit for 55),除了提出從2026 年開始將逐年減少免費的排放許可權,並推出頗具爭議性的碳邊境調整機制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(CBAM)),旨在向進口商收取與反映歐盟生產者碳成本的費用,以期有效防止碳洩漏 (carbon leakage)。

 

 

 

在歐盟提出CBAM 的構想後,引來許多貿易夥伴的反對聲浪,雖然歐盟聲稱CBAM 與WTO 法相容,主張推行CBAM將有助於減少溫帶氣體的排放,並促進第三國的能源轉型。然而許多歐盟主要出口的貿易夥伴卻質疑CBAM WTO 的合法性,並認為CBAM 有保護國內產業之嫌,尤以開發中國家為主,並計畫訴諸WTO 爭端解決機制 (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)。


 

CBAM與WTO的爭議點出現在邊境措施(border measure)與內部措施(internal measure)。若有CBAM 有違反WTO 法之嫌,歐盟是否又可以援引GATT 第XX 條下的一般例外,以減少碳排放的目的正當化其違法行為?

 

CBAM可能違反WTO 何項規定:

一、邊境措施: GATT 第一條 最惠國待遇 (Most-Favored Nation)

 

GATT 第一條 最惠國待遇 (most-favored nation)是WTO 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原則,其規定所有會員國應對所有任何國家的同類進口產品給予相同待遇,而CBAM 很可能對來自不同第三國的產品,造成歧視。

 

採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國家(冰島、挪威、列支登斯敦)和碳交易體系與歐盟相似的國家(linked to EU ETS) (瑞士),可以享有CBAM 的豁免,如此便給予了非享有豁免的第三國較差的待遇,違反GATT 第一條 最惠國待遇。

 

且由於每個國家的碳價格不同,若有些國家有自身的碳交易體系,可能有些進口商已於出口國時支付了碳交易費用,歐盟則承諾這類進口商可享有CBAM 抵免,如此一來,可能會因為每個國家所需支付的CBAM 費用不同而造成歧視。

 

二、內部措施: GATT 第三條 國民待遇 (National Treatment)

 

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規定,所有會員必須給予進口產品在稅費和規定上不低於本國產品的待遇。

 

若要求進口國購買的CBAM certificate 費用高於歐盟內地稅的費用 (ETS)則視為對境外輸入之產品給予較歐盟內部產品較差的待遇,目前歐盟上提供給內部製造商免費的碳排放額度,若有對進口商收取碳交易稅,可能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,給予國內製造商在稅費上及法規上較佳的待遇,如此一來將違反GATT 第三條的國民待遇原則。

 

三、一般例外:歐盟是否可以援引GATT 第二十條 一般性例外(General Exceptions)以正當化其違反的政策?

 

 GATT 第二十條條為一般性例外(general exceptions) 旨在調和貿易自由化以及非經濟性公共利益的衝突(例如保護環境和公共倫理),第二十條列舉了(a)到(j) 等細項,分別保護不同的利益,本篇文章僅著重討論與CBAM 最為相關的GATT 第二十條 (g)項--關於保存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者。

 

若要援引GATT 二十條 例外以正當化歐盟的違法措施,CBAM 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:

1. CBAM 有違 GATT 1994 條文規定 

2. 且CBAM 必須要落在GATT 第二十條 (a)-(j) 項範圍內

3. 且CBAM 符合GATT 二十條前言(Chapeau)的規定:各項措施之實施,均不得構成專斷不正當歧視之手段,亦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。

 

若CBAM 措施符合上述這三項要件的話,即使CBAM 違反前述的義務(第一條及第三條),將視為無違反WTO 法的規定。

 

根據前文所述,CBAM 有違反GATT 第三條國民待遇和 GATT 第一條 最惠國待遇之嫌,符合第一個要件。再者CBAM 旨在防止碳洩漏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。乾淨的空氣曾在過去WTO 法的判例中被認可為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 (詳見 US — Gasoline ),因此CBAM 屬於GATT 二十條 (g)項的範圍內。最後一個要件,CBAM 需符合GATT 二十條前言顯難過關。原因在於CBAM 造成的歧視將無助於達成降低歐盟境內碳排放的目標,即使全球的總體碳排量可能會因實行CBAM 後而減少,然而單看歐盟境內的碳排量反而將會增加。再者,美國主張歐盟應有其餘可達成相同減碳目的,但對國際貿易限制較少的適當措施,此措施已造成國際貿易隱藏性的限制。

 

小結:

CBAM 推出以後,即使歐盟聲稱CBAM 並沒有違反WTO法 ,仍引發許多的爭議,許多歐盟的貿易夥伴質疑CBAM 有保護歐盟國內產業之嫌,甚至引起其他國家仿效歐盟,並考慮也推行碳碳邊境措施(例如美國),如此一來將對未來多邊貿易體系秩序埋下更多的變數,也將對掙扎中的WTO帶來更多的考驗。


 

參考資料:

林彩瑜(2013),WTO 制度與實務,元照出版社

趙文橫(2021), 歐盟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產生的國際爭議及我國因應之道,台灣經濟研究院

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: Questions and Answers (搜尋日期,2022.11.1)

https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/presscorner/detail/en/qanda_21_3661

WTO 中文條文翻譯參考 (搜尋日期,2022.11.1)https://www.trade.gov.tw/cwto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363&pid=33217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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