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因應中國低價電動車的競爭,美國以打擊全球暖化之名出台法案,保護本國製造的電動車,但是會員國採取保護本國產業的措施違反WTO法的規定,美國也於2024年3月底因該法案被中國起訴,一狀告上WTO。
降低通膨法案 (Inflation Reduction Act) 鼓勵消費者購買美國製造的電動車
美國降低通膨法案(IRA) 被評論家稱為是迄今為止,美國為了打擊全球暖化推出過最大規模的措施,補貼數額保守估計大約 3,690 億美元。
美國IRA針對綠能產品有許多稅收減免與獎勵措施,例如以綠能產品中的電動車為例,民眾購買超過一定比例美國製造的電動車就可減免稅負,鼓勵消費者購買美國製造的電動車。
中國立場
中國在今年3月28日針對綠能補貼政策對美國發起WTO 諮商,中國認為該政策構成WTO的補貼暨平衡貿易措施 (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, ASCM) 第3.1 (b) 進口替代補貼,條文如下:
ASCM)第3.1 (b) 條為進口替代補貼,旨在使用本國貨品而不使用進口貨品為條件的補貼措施,目的在於減少其他國家競爭產品的進口,有利於國內生產產品的競爭力
進口替代補貼在ASCM 下被歸類為禁止性補貼 (prohibited subsidies) ,ASCM 嚴格禁止此類補貼措施
WTO 對綠能補貼態度
其實WTO 也並不是完全只以經濟利益為主,相反的WTO 有考慮到其他非經濟的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平衡。綠能補貼在某些條件下,其實是被ASCM 所允許的,ASCM 第8.2 (c) 條非控訴性補貼中有包含綠能補貼,只可惜因WTO會員國無法對延長非控訴性補貼效期達成共識,因此在1999年後,ASCM 中允許綠能補貼的法條失效,也就是WTO會員國的綠能補貼可能會受到其他會員國的控訴。
雖然許多學者都在倡議讓ASCM 允許非歧視性的綠能補貼政策,不過對於進口替代的綠能補貼(備註:進口補貼係指政府的政策扶植國內消費品的生產,以降低進口類似產品的需求。),不論是在GATT 還是ASCM ,基本上都是不被允許的,因此ASCM 給予會員國進口替代的綠能補貼,政策空間變得非常有限。這個窘境也體現在 2012年 Canada Renewable Energy/FIT 案子中,該案件中,被告加拿大所推出的綠能補貼也以進口替代為條件,然而該案的上訴機構(Appellate Body)只能玩文字遊戲,使加拿大的綠能補貼不構成補貼的定義,但是尷尬的是,在上訴機構的判決裡也沒有提到綠能補貼合乎ASCM的規定,這對日後綠能補貼相關的判決留下了很多的不確定性。
沒有進口替代的綠能補貼可行嗎?
不可否認的,無論是美國針對電動車的補貼,還是2012 年加拿大對綠電的補貼,對減緩全球暖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幫助,可是為何要採取使用本國製造的產品,作為獲得綠能補貼的要件呢?綠能補貼的目的真的是完全為了減緩全球暖化嗎?那即使少了進口替代補貼,也可以達成減緩全球暖化的目的不是嗎?
本文作者群認為,全球暖化是一種嚴重的市場失靈,此時,必須要有人或國家提供全球公共財來解決市場失靈,若只花自己國民的納稅錢,不論哪一個國家都沒有誘因要解決全球暖化,而該項環保政策也很難獲得選民的支持。
因此,若提供給國內電動車產業一些補貼,即使會使國內車價較高,然而若反映在消費者身上仍為可以接受,較小機率會引發消費者群起反彈;另一方面,國內綠能、汽車產業也會比較支持該政策。所以除了環境目的,政治上的可行性和利益也是國家在推出相關政策很重要的考量點,所以雖然對本國電動車產業的保護政策,干預了自由市場的競爭,不符合經濟學效益,也不一定能夠有效減緩全球暖化,總體效益相比起開放市場低,然而為了各國自身追求的政治和經濟利益,各國還是頻頻以國產化的比例,作為獲得綠能補貼的要件。
作者群介紹:晏榕
前 WTO 實習生,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畢業後,跑去瑞士念國際經貿法碩士。旅居瑞士 3 年,依舊還是沒能習慣瑞士的物價和起司鍋。熱愛國際經貿法,致力於把多邊貿易政策的思維與視角帶給台灣的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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